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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 李盼盼
近日,央行行長易綱針對民營企業融資問題表示,銀行貸款、市場發債、股權融資“三支箭”,對化解融資難題收效顯著。其中,市場發債效果明顯,已支持66家民營企業發債488億元,并撬動了千億元規模的民企發債。與此同時,以融資工具支持方式分擔風險,有效降低了民企發債的綜合成本。 恒大研究院院長任澤平表示,民企融資“三支箭”的落實,將金融服務從一味防控風險定位中跳脫出來,真正做到與實體經濟同舟共濟。融資支持工具在市場發債的成功運用,為民企融資困境提供了突破性的解決路徑,未來金融體系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將進一步深化,減輕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效應將進一步顯現,金融體系的完善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對于減少企業運行阻力、釋放社會生產要素活力至關重要。
讓投資者安心
國泰君安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覃漢表示,民企信用等級低、資產保障低、違約風險高是融資難、融資貴的癥結所在。 據統計,2019年債券違約中,民營企業的違約金額占比高達92%。由來已久的高違約率造成融資審批更加復雜、融資成本更高的惡性循環。覃漢強調,很多發債的民企由于自身性質、發債規模及期限等因素,債券籌資成本較高,造成現金流沉重負擔。在整體經濟環境下行和去產能大背景下,民營企業尤其是傳統產能過剩企業,面臨更嚴峻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挑戰,某種程度上民企債券違約也是主動釋放風險和經濟轉型陣痛的必然過程。但總體來看,高違約率與民營企業的高度關聯,讓市場資金對其望而卻步。 可以看到,近期民企發債的發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融資支持工具的市場化設計。通過CDS保險機制,為民企發債提供保險,緩釋信用風險,能真正緩解不同市場主體對民企違約風險的顧忌,并降低由違約風險帶來的高融資成本。 據了解,CDS保險機制以人民銀行支持的債券增信公司為發行主體,聯合主承銷商以及對企業情況更加了解的地方政府,參與整個信用增進過程。通過專業風險管理、風險分擔機制解決民企信用級別偏低對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阻礙。在央行最終背書下,民企發債有了足夠權威的信用保障,潛在的違約損失大大降低,從根本上解決了企業性質、資產存量、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帶來的融資難題。 隨著CDS保險機制的成熟運行,央行將逐漸從債券增信行列退出,由商業銀行、券商等市場機構發揮融資支持的主體作用,具體定價由市場決定,以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和價值發現作用。從目前市場實踐來看,保費以信用風險為定價基礎,在40個基點和2%之間不等。為防止融資支持工具參與主體市場化帶來增信退坡,對市場機構將執行嚴格的資本金要求,同時未能履行承諾將承擔與債券違約相似的法律責任。 覃漢表示,市場發債為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提供了有效解決途徑,加大對優質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是高質量、高效率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客觀要求和推動落實。相對于銀行貸款,市場發債直接面向市場融資,更具有主動性、靈活性,可針對企業不同項目進行發債籌資,且融資規模一般較大,相應的條件限制也相對寬松,更加市場化。 以往民企融資難、融資貴,主要在于民企性質和資產規模決定的信用等級受限,信貸風險相對較高。通過融資支持工具的豐富,能有效緩解民企融資風險,完善損失補償措施,為投資者吃下“定心丸”,引導強化金融機構加大對民企支持力度,并降低民企、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政策紅利不斷
“市場發債為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提供了有效的解決途徑,加大對優質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是高質量、高效率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客觀要求。”任澤平表示,對比股權融資,市場發債對公司財務狀況、業務情況、治理結構等方面的條件相對寬松,更適用于成長期民營企業融資。 2018年10月2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以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同日,央行發布公告提出,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由人民銀行運用再貸款提供部分初始資金,由專業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通過出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多種方式,重點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且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債券融資。 今年1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寧吉喆表示,今年將加大債券融資的支持力度,擴大優質民營企業債券發行規模,進一步加快核準的進度;7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提出,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供針對性金融產品和服務。國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債券,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
持續為民企發債提供便利
不過,與整個民企體量相比,目前,民企的融資規模還是“杯水車薪”,解決民企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是一場“持久戰”。 “目前來看,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對支持民營企業融資起到了較好的效果,這一工具應當大力拓展。”覃漢表示,民營企業發債難的問題,主要是伴隨經濟下行,違約風險加劇,其原因多種多樣,包括財務真實性,股東或關聯方占用資金、激進投資,擔保互保問題等,這些問題并不僅僅是做好債券市場制度建設就能解決的問題,需要在多個領域予以改進,比如針對財務造假,加大對審計機構和造假方的監管處罰力度等。同時,還應當致力于營造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民企自身競爭力。 覃漢建議,金融部門應進一步為民企發債提供便利,豐富融資支持工具,同時逐步建立完善信用風險體系,對債券發行的參考指標進行梳理和綜合。一方面,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債券發行不能局限于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和利潤等存量指標、硬性指標、時點指標;另一方面,前期的信用調查和額度確定需要參考企業的品牌信譽、治理結構、研發能力,甚至與其客戶進行相應的信用調查,同時借助第三方信用評級和交易記錄來綜合評定企業信貸額度。 同時,任澤平也表示,要改善債券承銷制度,鼓勵承銷方自持一定比例的民企債券。在當前的發行制度下,由于承銷方只從事債券銷售,有較高的承銷傭金,除非有重要失誤或是配合企業造假,本身不需要承擔債券違約的責任。在利益大而風險小的情況下,一些承銷方對于發債企業的不規范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諸多盡職調查流于形式,導致一些不具備發債資格的企業進入債市融資,埋下了風險隱患。通過鼓勵承銷方自持一定比例民企債券,將承銷方的利益與發債人捆綁在一起,就能使承銷方真正負起中介機構“看門人”的責任,有效防止“病從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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